嵩明县修订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来源:嵩明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9-01-18 1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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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精神,近日,嵩明县人民政府修订印发了《嵩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重点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严格划分竣工结算工作中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审计监督责任。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二是严格划分跟踪审计工作中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审计监督责任。对重大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咨询服务;审计机关重点抽查和阶段性跟踪审计监督。三是对原办法与现行规定不相符的有关条款予以删除。删除原办法中“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签订建设工程的有关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注明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审减资金额由审计机关作出收缴决定”“最终竣工结算结果以审计机关审计认定数为准”等条款。四是对有关条款予以补充和完善。规定“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规定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是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批复完成。五是对审计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给以细化和规范。对多计工程价款、多付工程价款等问题由审计机关处理;对跟踪审计发现的问题由审计机关应予以揭示和通报;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导致投资超概算10%以上、应招标未招标或规避招标、应计缴而未计缴工程相关税费等行为,明确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六是明确了未按照要求提供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责任。被审计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视情节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七是明确被审计单位未按时整改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应认真做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对未按时整改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