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厅出台《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
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为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行为,提高审计移送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近日,审计厅依据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云南省审计厅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办法》以审计移送事项办理为主线,对审计移送事项的定义、受理机关分类的定向、办理程序的定位、移送处理书的定格、办理移送事项人员的定责等方面均作出了规定。
一、明确审计移送事项的定义。《办法》阐述了“移什么”的问题,把审计移送事项明确定义为超出审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调整范围,超出审计机关职权管辖范围的依法依规应当处理的事项,以便于审计人员发现和认定审计移送事项。
二、区分定位受理机关的确定。《办法》区分了“移给谁”的问题,按照审计移送受理机关的职责权限,把受理机关划分为五种类型,对应受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违反党纪政纪行为、违反部门法行为和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等移送事项,明确制定同级对等移送和分级对应移送原则。
三、规范移送事项的办理程序。《办法》对具体办理程序进行了规范,对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业务处、法规处、总审计师和厅领导等环节,实行明确的细化分工、岗位定责、分级质量控制制度;实行移送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并对移送事项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的时机、方式方法作了明确规定,确定了所有移送事项由厅主要负责人把关签发。
四、规定移送的方式和格式。《办法》明确,对审计发现的有关移送处理事项,应通过审计移送处理书向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或单位进行移送,同时对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格式、基本内容、要素及有关审计证据资料的移交等进行了统一。
五、明确办理移送事项人员责任。《办法》要求,对在办理移送事项过程中,办理人员故意隐瞒案件线索、应移未移、失职渎职及违反保密纪律等行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此外,《办法》还对运用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启动部门(专家)提前介入移送事项的条件,案件情况的统计与公告方法,移送事项办理的保密措施、奖惩措施等作了相应规定。(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