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云南省审计厅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中心:
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机关差旅费管理,经
云南省审计厅办公室
云南省审计厅差旅费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就本单位差旅费管理中的相关具体或特殊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公务出差是指除执行审计任务、完成审计项目督察、检查、综合管理等相关工作以外,到异地参加会议、学习、培训、参观、考察和办理公务等与审计项目无关、工作期间不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的行政工作,以及经厅领导批准,抽调参与省委、省政府组织的相关督察、检查及专案等工作行为。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昆明市五华区、官渡区、盘龙区、西山区、呈贡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严格实行公务出差审批控制制度。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务确需出差的,须就出差人员、时间、地点、事由、乘坐交通工具等内容填报审批单,并报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方能出行。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只报销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往返途中(2天)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住宿费自理的,在规定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 根据省委组织部新农村建设工作管理相关规定,本单位派出的指导员、挂职人员,在驻村(挂职点)期间,给予每人每天15元的生活补贴,每季度报销1次探亲差旅费。
第六条 对于抽调参与省委、省政府组织的相关督察、检查及专案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原则上由抽调单位负担,如需我厅承担差旅费,应提供审批资料、抽调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含具体出勤时间、工作补贴补助发放情况、差旅费报销情况等内容),以及其他有效票据等。其他情况报销差旅费时,需提供出差审批单、城市间交通票据、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以及相关的会议、培训、学习通知等。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