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普洱等7州市2008年至2009年度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结果
2010年第14号(总第54号)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0年1月至5月,云南省审计厅对红河、普洱、楚雄、保山、大理、文山、丽江7个州市(以下简称“7州市”)2008年至2009年度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对7州市所属的红河、墨江等27个县(以下简称“27县”)进行了重点审计。
一、基本情况及评价意见
以工代赈是农村扶贫的主要政策之一,建设内容主要为县乡村公路、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等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2008年至2009年,全省共下达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含灾害修复)和中央扩大内需以工代赈示范项目建设计划467个,计划投资额79776万元。其中:下达7州市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计划246个,占全省计划项目数的52.68%;计划投资额42115.4万元,占全省总投资额的52.79%。截至审计时,7州市两年实际到位资金合计38935.5万元,全部下拨所属各县;27县财政实际到位资金25691.3万元,已拨付18829.27万元;27县计划项目数162个,已完工项目84个,在建项目71个,未开工项目7个。
审计结果表明,7州市重视以工代赈工作,州、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及时下达以工代赈项目计划,大部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比较扎实,保证了项目计划下达后能及时开展建设。州、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重点审计的27县财政局对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资金都实行了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在资金的分配拨付和管理使用及项目的管理实施上,基本能按照财政扶贫资金和国家以工代赈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大部分建成项目工程质量较好,运行正常。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的投入和使用,对改变贫困地区基础设施落后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对农田水利、人畜饮水、乡村道路建设等项目的实施,提高了项目区的基础设施水平,明显改善了项目区群众的灌溉、饮水、出行等重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了发展后劲,提高了生活质量。
但审计发现,在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中,仍然存在部分项目未按计划实施、部分地方对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发放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挤占挪用项目资金、违规收费、项目资金报账不及时等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建设项目进度缓慢;个别以前年度项目未完成,资金长期闲置。
截至审计时,元阳、屏边、云龙、洱源、姚安、墨江、澜沧7县有7个项目尚未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中有3个项目存在部分子项未动工的情况,涉及项目投资1546万元;红河县2005年以工代赈计划项目还有一条沟渠未建成,项目资金67万元长期闲置。
(二)项目实施中存在擅自调减或变更建设内容的情况。
5个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擅自调减建设内容,涉及沟渠建设4.47千米,公路建设21.53千米,小水窖131个,坡改梯面积1681.5亩,中低产田改造面积407.55亩,人畜饮水工程1件,涉及资金461万元。分别是:施甸县仁和镇苏家村以工代赈示范项目少建沟渠2.1千米、少建
4个项目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涉及资金279万元。分别为:施甸县仁和镇将建设沼气池资金13万元用于乡村道路建设硬化路面建设;镇沅县者东镇马邓渠道建设工程因增加了取水坝、背水桥等工程,少建沟渠8.8千米;墨江县雅邑乡座细大沟改建工程项目,因取水点上移施工环境改变以及增加取水坝工程,少建沟渠4.15千米;剑川县金华镇桑岭至邑平路沟配套工程将计划修建的沟渠和机耕路变更为邑平村内的水泥路道路挡墙建设。
(三)劳务报酬支付计划执行不到位。
由于项目乡镇和村委会对组织当地群众参与项目建设获取劳务报酬的认识不足、措施不实,部分项目机械化程度和参与劳务的技术要求高,需要普通劳动力少等原因,造成劳务报酬支付计划执行率过低。此次审计抽查的118个项目档案资料中劳务报酬发放花名册反映,实际支付劳务报酬1305.94万元,仅占计划应支付劳务报酬2555万元的51.11%。
(四)未严格执行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回补制度,资金报账不及时。
10个县没有严格执行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回补制度,造成部分已完工项目报账不及时,涉及资金4323.78万元。其中:澜沧县1122.5万元、永平县786万元、云龙县644万元、鹤庆县353万元、龙陵县346万元、南涧县307万元、宁蒗县279万元、洱源县273万元、永胜县130万元、剑川县83.28万元。
(五)普遍存在以大额现金支票支付工程款的情况,部分项目实施单位会计核算不及时,对资金的日常监管不到位。其中:屏边县新现乡财政所采取开据大额现金支票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在收到施工方开具的工程发票后,才进行资金支出的会计核算,造成工程款预付情况反映不及时,现金结余也不真实;昌宁县翁堵乡2009年度以工代赈项目资金,截至审计时实际支出441万元,全部采用开具大额现金支票方式支付施工方工程价款,会计核算未反映预付工程款的情况。
(六)利用虚假立项资料套取专项资金106万元用于私人企业,伪造花名册涉嫌套取专项资金41.82万元。
泸西县以“白水镇山黑村喜鹊弯果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申报列入2008年以工代赈项目,套取106万元(已扣除尚未拨付的质保金6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该县雯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园内基础设施建设;红河县车古乡在以工代赈坡改梯项目还未发生实际支出的情况下,伪造坡改梯农户领取现金补助花名册,作为编制坡改梯项目的结算资料,套取资金41.82万元。
(七)挤占挪用专项资金101.29万元,违规收费2.34万元。
红河州发改委擅自增加项目建设内容,造成元阳县沙拉托乡挤占专项资金40.29万元,同时该乡又挪用专项资金预付林业站房屋建设工程款21万元;红河县阿扎河乡伪造坡改梯补助花名册报销20万元,用于弥补以前年度支出,并用专项资金支付乡政府拖欠的办公楼工程款5万元;红河县水务局挪用专项资金15万元,支付宝华乡俄垤村饮水项目钢管款;红河县车古乡车古村人畜饮水工程项目建设,村委会向村民收取每户100元的工程款和30元的水表款,共计1.17万元;屏边县白河乡热水村芭蕉冲人畜饮水工程建设,乡水利站收取每户600元的工程款,共计1.17万元。
(八)完工项目验收不及时,无移交手续、未落实管护责任。
8个完工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项目不能及时进行移交,管护责任无法落实。分别是:元阳县树皮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红河县阿扎河乡阿扎河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坡改梯工程、屏边县新现乡洗马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甸县水长乡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龙陵县镇安镇大坝村以工代赈示范项目和2007年度的3个以工代赈项目。
文山州5个项目、孟连县3个项目、澜沧县1个项目均已完工但未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澜沧县3个完工验收项目和大理州大部分建成沟渠和乡村道路未制定管护制度,难以落实管护责任。
(九)《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推广应用不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审计发现,涉及以工代赈项目管理的相关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各项功能的运用并不充分,27县发改部门仅在系统中录入已下达资金计划的项目,未通过系统内的项目库模块对规划备选项目和计划申报项目进行管理。财政部门的财务数据与监测系统数据没有实现共享,数据录入存在不及时或失真的情况,无法真实、完整地反映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省审计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泸西县利用虚假立项资料套取专项资金106万元用于私人企业和红河州发改委擅自增加项目建设内容,造成元阳县沙拉托乡挤占专项资金40.29万元的问题,责令追回资金归还原资金渠道并专项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对红河县车古乡伪造花名册涉嫌套取专项资金41.82万元的问题,由于该项资金还未实际发生支出,要求红河州政府责成该乡认真整改,坚决纠正,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对元阳县沙拉托乡挪用项目资金21万元、红河县阿扎河乡挪用项目资金25万元、红河县水务局挪用项目资金15万元的问题,相关乡镇和部门已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期间积极整改,归还了原资金渠道,因此不再进行处理;对红河县车古乡、屏边县白河乡违规收费2.34万元的问题,相关乡镇已将擅自收取的工程款如数退还农户,因此不再进行处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省审计厅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做实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工作,细化实施方案;二是各地在上报项目计划时,对州(市)县配套资金应量力而行,一经上报批准列入项目计划,必须纳入州(市)县政府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安排,保证计划的严肃性和项目的完整性;三是加强工程质量控制,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完工验收后的项目移交制度,落实项目交付使用后的管护责任;四是加强宣传引导,使当地贫困农民增强参加项目建设获取劳务报酬的积极性,认真落实公告、公示制度,保证劳务报酬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五是对纳入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以工代赈项目资金应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回补制度,进一步推广运用《财政扶贫资金监测管理信息系统》。
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7州市人民政府对此次审计发现问题十分重视,逐条对照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提出问题认真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并确定了整改期限,保证在执行期内按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要求执行完毕。各州市政府认真督促各项目县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对应归还原渠道的资金要求项目县在审计决定执行期内如数追回并将其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对已竣工项目及时完成报账;具备条件的项目对擅自调整变更的建设内容补充完善了报批手续,不具备条件的项目要求项目县在整改期限内严格按照批复计划内容完整实施。对审计建议全部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