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云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解读
来源:法规处          发布时间:2023-09-15 22:41:00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裁量权,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审计厅制定了《云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单位理解《适用规则》内容,做好贯彻执行工作,现对《适用规则》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意义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202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对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作出重要安排部署。2023年3月,省政府对各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作出工作安排,要求9月底前完成制定工作。省审计厅结合我省审计监督实际,从政治高度细化政策制度,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有效落实。

(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裁量权的行使事关被审计对象的切身利益,《适用规则》通过对我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裁量权的实施主体、职责权限、实施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着力规范裁量权的行使,有利于解决审计监督执法中存在的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让被审计对象在每一项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适应新时代新征程审计工作的迫切要求。2009年9月,省审计厅颁布的《云南省审计机关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对推动我省审计机关有序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发挥了积极作用。因制定时间较早,有关条款与近年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的部分规定表述不一致。在实践运用中,原有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对审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缺乏规范。为此,制定新的规范迫在眉睫。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审计厅组织起草了《适用规则》。《适用规则》参考吸收借鉴了兄弟省(市)审计机关的经验做法和有关表述,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征求了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省级有关部门和法律人士的建议,并通过省审计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特约审计员、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和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并报云南省审计厅会议研究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主要内容

《适用规则》共二十四条。一是明确了我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具体含义、基本原则。二是明确了审计机关行政处罚的裁量阶次、不同裁量阶次的适用条件。三是明确附件事项的适用程序和运用规则。

附件一《云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别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以实施的6类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并对法定的处罚幅度进行细化,分别对应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并针对不同裁量阶次,明确适用条件、适用对象和具体标准。

附件二《云南省审计机关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针对两类行政强制措施,分别明确了设定和免于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依据、适用情形。

《适用规则》用于规制云南省审计机关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裁量权的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裁量权的行使,要以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为依据,以《适用规则》为准绳,确定具体裁量阶次,经过三级审核后,作出决定并说明理由。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审计机关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行政强制措施的作出,应经过三级审核,当违法行为符合免于行政强制事项规定时,审计机关不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主要亮点

(一)优化制度结构,统筹“减免责清单”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将“减免责清单”制度中要求编制的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予行政强制清单,与行政裁量权基准要求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以及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整合,形成了一个主件统摄两个附件的结构,实现“减免责清单”制度与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有效结合、统筹推进。

(二)建立容错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适用规则》的实施有利于全省审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通过依法严肃处理,提高其违法成本;对轻微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引导其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对于符合容错免责机制适用情形和认定标准的,依照规定给予容错免责。

(三)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审计执法监管。《适用规则》对审计机关因行使裁量权不当,导致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明确了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行使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

 

相关文件:云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打印页面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