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草案)》
政策解读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2018年审计署出台《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推动全国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善。但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建设已明显滞后,导致各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的依据主要是系统和单位内部的有关规定,规范化水平不高,审计约束力不强,审计特有的监督作用无法有效发挥,特别是对于财务收支、风险防控等不能起到规范和促进作用,不利于从内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把紧廉政关、杜绝或减少贪腐案件的发生。因此,制定《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是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省审计厅高度重视、及时部署,成立了以厅长为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印发了《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立法工作方案》,内部审计指导中心、法规督查处组建工作专班着手研究《工作规定》起草工作。
二、框架及主要内容
《工作规定(草案)(送审稿)》参照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体例架构,结合我省省情,突出地方特色,共设总则、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责任追究、附则等共七章四十四条。
(二)关于内部审计的机构和人员。《工作规定(草案)(送审稿)》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本单位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且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关于内部审计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工作规定(草案)(送审稿)》对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的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围绕促进单位的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实行审计全覆盖,减少审计监督盲区,拓展审计监督的深度和广度,内部审计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有效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行为,进一步强化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防控,为防范内部审计风险、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有力支撑。
(四)关于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工作规定(草案)(送审稿)》明确提出,一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二是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参考。三是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时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有关单位。
(五)关于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工作规定(草案)(送审稿)》明确了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机构的关系,要求审计机关依法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开展指导和监督,细化了对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的方式,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指导。
相关链接:云南省审计厅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草案)》意见建议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