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审计厅“双公示”工作制度
来源:法规处 发布时间:2021-06-28 18: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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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根据《云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第一季度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制定云南省审计厅“双公示”工作制度。
第一条 “双公示”的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必须做到规范、完整、清晰地向社会公开,同时,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
第二条 公示的内容。云南省审计厅无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自然人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决定日期、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示的时限。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四条 公示的渠道。“双公示”的载体为“双公示”信息平台和省审计厅门户网站。
第五条 公示的查询。个人或单位可在相关网站查询相关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第六条 “双公示”工作责任。按照“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工作要求,分管领导负总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室负具体责任;各业务处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天内向法规处报送相关资料,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及需要填写的“双公示”台账表。法规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须公开的资料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在厅门户网站公开。
第七条 “双公示”监督检查机制。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审计机关年度考核指标和检查依据,推动“双公示”工作实现“全覆盖、无遗漏”。
附件:“双公示”台账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