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志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项目单位建立日常化跟踪审计业务指导机制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我厅组织相关处室对建议进行了多次研究,依据宪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扶贫审计工作实际进行了调研。现答复如下:
一、履职尽责,稳步推进脱贫攻坚审计监督全覆盖
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案要求,省审计厅紧紧围绕部门工作职责,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狠抓脱贫攻坚责任落实,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全面聚焦“精准、安全、绩效”,采取分步推进、逐年实施计划退出县脱贫攻坚情况审计的方式,稳步推进88个贫困县脱贫攻坚情况和脱贫攻坚重点领域的审计监督全覆盖。
(一)调动全省审计力量,对贫困县开展全覆盖审计。
2016年以来,省审计厅已经组织完成了对46个贫困县的专项审计,其中:2016年12个县,2017年29个县,2018年一季度5个县。2018年四季度还将对25个县开展审计,2019年对剩余17个县开展审计,确保在2020年以前全面完成全省88个贫困县的脱贫攻坚审计全覆盖。
(二)对脱贫攻坚重点领域开展“一条线”模式全覆盖审计。
省审计厅结合云南省贫困县数量多、非贫困县也有减贫脱贫任务的实际情况,把脱贫攻坚与预算执行审计横向融合,通过覆盖省、州、县三级的“一条线”模式,实现对脱贫攻坚重点领域“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审计监督全覆盖。2017年开展全省扶贫系统预算执行“一条线”审计,2018年组织实施对全省发改系统预算执行情况及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全覆盖审计。
二、多措并举,切实发挥脱贫攻坚监管合力
(一)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责。
审计机关在脱贫攻坚审计中,严格按照脱贫攻坚总体要求和相关部门行业的扶贫政策措施具体规定来开展审计监督。纳入国家审计监督范围的扶贫资金项目,应当按照工作规范要求,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并向同级政府报备。审计工作所执行的审计标准,均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各项脱贫攻坚政策措施和有关要求,与项目单位应遵循的工作标准一致。
(二)行业部门加强系统内业务工作指导监督。
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对系统内下级部门和项目单位的专项工作督查指导,做好对具体政策标准的解释、指导和宣传,确保下级部门和项目单位严格按照行业管理制度要求和具体政策标准执行落实好。行业部门制定出台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过程中,向审计机关征求意见的,审计机关将结合审计和调研工作掌握情况,从更加有利于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角度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
(三)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的促进作用。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规定,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对内日常业务监管;审计机关通过对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促进内部审计在脱贫攻坚日常跟踪监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此外,也可由业主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引入社会审计力量,为其提供相应的审计服务。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聚焦“深度贫困”,助力我省全面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从2018年起,省审计厅按照我省脱贫退出计划,将扶贫审计工作重心逐步转移到以怒江州、迪庆藏区、镇彝威革命老区等为代表的深度贫困地区。全省审计机关将紧紧围绕打赢深度贫困地区精准脱贫攻坚战相关要求,认真履职尽责,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和重点,聚焦“深度贫困”,加大监督力度,坚持按照依法审计、客观求实、鼓励创新、推动改革的要求,在打赢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战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紧扣“提质增效”,更加关注脱贫质量。
全省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准确把握当前脱贫攻坚工作逐步从“全面”向“深度”、从“开发”向“开发+保障”、从“实现脱贫目标”向“实现群众获得感”的变化趋势,在脱贫攻坚审计中,紧扣“提质增效”,更加关注脱贫质量。脱贫攻坚审计要坚持现行标准,突出对脱贫攻坚领域各类风险防控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建立稳定脱贫机制。
感谢对我省审计事业的关心支持,欢迎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云南省审计厅